2019-05-21 14:59:57 作者:证券日报e保险 来源: 浏览次数:3778
5月17日,银保监会发布了《关于开展“巩固治乱象成果促进合规建设”工作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,并表示,此次工作有三大目标:
一是查处屡查屡犯违规问题,消化存量,在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合规建设方面取得新成效;
二是查处重点风险及违规问题,遏制增量,在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生态修复方面取得新进展;
三是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,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、能力方面取得新突破。
引人注意的是,此次《通知》明确提到了“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”,并并列与其他两大目标。而此前的监管文件中,“回归银行保险机构本源”这一表述较多,可见“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”在未来银行保险监管中的重要性。
就《通知》出台的背景,银保监会表示:
“2017、2018年,银保监会连续两年开展整治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工作,坚定维护市场纪律,坚决遏制银行保险机构野蛮扩张行为,大力纠正资金脱实向虚问题,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回归本源、专注主业,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,取得了阶段性成效。”
“但应看到,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成因复杂,整治工作具有长期性、复杂性和艰巨性,不可能一蹴而就。特别是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复杂严峻,银行业保险业仍然处于风险易发多发期,一些重点领域重点机构的风险及顽疾仍然存在,如,传统存贷款和票据业务违规行为屡查屡犯、资金投向违反宏观政策、同业领域监管套利手法翻新、违规掩盖或处置不良资产、保险销售误导和理赔难、中小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薄弱等问题还较为突出,案件和操作风险防控压力仍然不容小视。”
银保监会还表示,2019年整治工作将坚持四个原则:
一是防风险与稳增长相结合,坚持在稳增长的基础上防风险、治乱象,通过乱象整治解决和回应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痛点和难点,不断完善金融服务,引导资金更好服务于国家重大战略和支持民营企业及小微企业,实现防风险、治乱象和稳增长、调结构的有机统一。
二是削减违规存量问题与遏制违规增量问题相结合,坚持已发现问题整改和新问题查处两手抓,两手都要硬。
三是强内控与严监管相结合,压实银行保险机构乱象治理与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,强化各级监管机构的法治意识、规矩意识,将严监管长期坚持下去。
四是保持定力与把握力度相结合,既坚持对市场乱象的“零容忍”,又主动适应宏观形势变化,把握好节奏力度,严防处置风险的风险。
此次《通知》提到,各地方监管局及银行保险机构有四大任务:
一是夯实乱象整治工作的思想根基,聚焦金融风险和金融乱象交织问题,以机构改革为契机,严查严处违规,惩治金融腐败,切实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,确保机构改革与整治工作“两不误、两促进”。
二是巩固乱象整治工作成果。在全国银行保险机构范围内,开展对2018年深化整治市场乱象工作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整改问责情况“回头看”。
一看问题整改。整改工具箱是否健全,是否存在简单一刀切的问题;整改措施是否对症恰当,是否存在上题下答、下题上答现象;整改措施是否执行到位;整治之后是否存在反弹反复。
二看问责处理。是否建立起明确的问责机制、标准、程序等;是否存在问下不问上、简单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情况;是否将问题情况、整改情况与人员绩效考核相挂钩;对监管机构明确责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,是否严肃追究。
三看机制建设。是否从激励约束机制、制度规程、业务流程、信息系统等方面深挖问题根源,补齐制度短板,强化信息系统建设,从根本上杜绝屡查屡犯、边查边犯问题,有效遏制违规经营和违法犯罪。
三是持续推动重点领域问题整治。在前期乱象整治工作的基础上,继续对重点领域重点风险开展深入整治,严查政策执行,严查风险隐患,严查违法违规行为。银行机构从股权与公司治理、宏观政策执行、信贷管理、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风险、重点风险处置等五个方面开展整治工作,非银行领域各类机构按照相关要点开展整治工作。
四是开展强内控促合规建设。通过增强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,提升银行保险机构内控合规水平。董事会要承担起内控管理的最终责任,监事会要承担起对董事会、高级管理层内控管理职责履职情况的监督责任,高级管理层要负责制定覆盖整个业务流程的内控体系。
值得注意的是,此次《通知》还针对银行机构及非银行领域分别下发“巩固治乱象成果 促进合规建设”工作要点。
保险业聚焦五个维度:
(一)公司治理:股东虚假出资,入股资金来源不合法;股权关系不透明、不清晰;公司章程约定不完善;董监高履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,兼任不相容职务,关键岗位长期空缺;“三会一层”履职不到位;未按规定进行内部审计;内控机制不健全,合规内审部门资源配置和独立性不足;激励约束机制不完善,考核评价体系中风险与合规指标占比过低;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;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不健全,未严格落实关联交易管理制度;违规进行关联交易等。
(二)资金运用:资金运用制度机制和投资能力要求未持续满足监管规定;从事“假委托”;违规嵌套、开展通道业务;未按规定范围投资,违规投向国家及监管禁止的行业或产业,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;投资比例管理和集中度风险管理违规;未按规定进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专项外部审计等。
(三)产品开发:产品开发设计偏离保险保障本源,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,违背保险基本原理;条款费率内容不合规,未按规定报送条款费率;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、精算假设不真实、不合理,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不符合精算规定,分红账户及红利分配不符合精算规定等。
(四)销售理赔: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、隐瞒、误导等问题,进行不实、不当宣传推介,未严格落实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;违规销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;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、被保险人、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;违规向商业银行网点派驻销售人员从事产品宣传推介、销售活动;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,恶意拖赔惜赔等。
(五)业务财务数据: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,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真实、不完整;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,费用延迟入账,非正常调节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;客户信息不真实、不完整;承保理赔档案资料不真实、不完整;虚假承保、虚假理赔;编制和提供虚假的报告、报表、文件和资料;通过虚构中介业务、虚列人员、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向相关机构、人员暗中支付利益等。